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刘彩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刘确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张交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劲松与被执行人刘彩莲、刘确喜、张交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劲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刘彩莲、刘确喜、张交枚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8月9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彩莲、刘确喜、张交枚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执行刘劲松所有的车辆(号牌号码:湘K****)。 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抵押、赠予等形式处分被保全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 晗 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潘端中 书 记 员 李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