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范兆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毅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申请人:刘晓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叉口新际商务中心。 负责人:陈伟。

审理经过

申请人范兆鹏与被申请人陈勇、刘晓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范兆鹏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刘晓琪下银行存款74508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兆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刘晓琪名下银行存款74508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为4245元,由申请人范兆鹏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徐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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