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强制医疗人索欧强制医疗决定书 被强制医疗人索欧(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文盲,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现在宜宾市强制医疗所接受强制医疗。

审理经过

宜宾市强制医疗所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建议对索欧解除强制医疗,而且索欧本人也向我院提交了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书,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医申(2017)0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索欧强制医疗。2017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17)藏0228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索欧强制医疗。同年2月22日,白朗县公安局根据该决定书将索欧送至平阴县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接受治疗,2017年6月2日转到宜宾市强制医疗所继续进行强制医疗。 2018年6月30日,宜宾市强制医疗所向本院建议对索欧解除强制医疗,并提供解除强制医疗评估意见书,意见书称:索欧自知力大部门恢复,目前处于精神病症状部分缓解期;意识清楚,接触主动,问答大部分切题,理解力、记忆力、计算力、执行力稍正常,目前未引出幻觉、被害妄想。服药、进食均主动配合,对医疗依从性可,意识活动可,个人生活自理;在工娱活动中表现正常,能较好配合完成游戏、活动;对未来生活有一定的打算。对自身行为有辨别及控制能力。冲动伤人风险及自杀风险为低,重性精神病障碍评估为0分,建议解除对索欧的强制医疗。 上述事实,1.宜宾市强制医疗所诊断评估报告证实:被强制医疗人索欧经在该院治疗一年后,精神病症状已缓解,重性精神病障碍评估为0分,建议对索欧解除强制医疗。 2.宜宾市强制医疗所关于解除索欧强制医疗的函证实:索欧病情稳定,符合解除条件,并向本院提出解除对索欧的强制医疗。 3.白朗县公安局对索欧的询问笔录证实:索欧意思表示准确,回答问题贴切,未见异常反应。 4.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2017)藏0228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证实:索欧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索欧经过强制医疗后,根据宜宾市强制医疗机构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评估意见书,索欧现在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应当对其解除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强制医疗人索欧解除强制医疗。 二、责令索欧的哥哥扎某对索欧严加看管和医疗。 本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作出后在五日内向强制医疗机构送达,宜宾市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边巴普赤 审判员 次仁拉姆 审判员 拉巴普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米玛普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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