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春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中林业局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被告:刘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中区电视台职工,现住呼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春红与被告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春红在法院告知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齐春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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