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春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中林业局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被告:刘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中区电视台职工,现住呼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春红与被告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春红在法院告知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齐春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