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阎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宋宇、李倩,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齐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占地补偿款予以查封,查封限额42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占地补偿款,查封限额420,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阎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连山区房屋、位于龙港区房屋。
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