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付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付四强,身份信息同被告付四强。系被告罗某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与被告付某、付四强、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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