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付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付四强,身份信息同被告付四强。系被告罗某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与被告付某、付四强、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