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带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谭冠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碧贤,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3831131N。 法定代表人:陈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仲飞,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552号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8008424R。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郑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带球、谭冠夏与被告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故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泽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梁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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