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学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徐云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学刚与被告徐云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学刚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学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徐学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学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