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环翠区万龙达机电设备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2MA3JKLMB6P),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69号-9。
经营者:金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威海东夏电子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5424610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海南路-附2-1号。
法定代表人:金纪东,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环翠区万龙达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威海东夏电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东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环翠区万龙达机电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3元,保全费2720元,均由环翠区万龙达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