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海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龙辉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海艳、龙辉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彭海艳、龙辉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彭海艳、龙辉云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11536.67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海艳、龙辉云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5月20日、6月10日、7月21日、8月12日向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申请财产查控,对彭海艳、龙辉云进行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反馈彭海艳、龙辉云在银行仅有零星小额存款、没有其他投资或股权、没有股票证券投资、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醴陵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海艳名下的湘B6N446风神牌小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由于无法找到该车,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四、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投保人龙辉云保单编号为P201100020930396保单上的保险价值,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五、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彭海艳、龙辉云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彭海艳、龙辉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1年6月28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彭海艳、龙辉云公积金信息,反馈彭海艳、龙辉云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七、2021年4月29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彭海艳、龙辉云的13个银行账户,冻结限额111536.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龙辉云银行存款381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62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1573元;

九、2021年9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彭海艳、龙辉云列入限制高消费;

十、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11536.67元。现已执行1162元,尚有110374.6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海艳、龙辉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28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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