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1。 被告:陈某某,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43。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及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黎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2106元以及司法流程耗时产生的额租金,归还拖欠原告的租赁设备12pro。原告于第一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1158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原告提出要租赁一台iPhone12pro蓝色256G手机,约定租期为12个月,由被告每月18日向原告支付1053元,租赁期满12个月后该手机赠送给被告。若被告逾期2个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必须退还手机和支付逾期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租金后失去联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手持手机租赁合同及身份证原件的照片、手机租赁合同、租赁申请表、天启数码服务条款、原告的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提供原件予法庭核对,上述证据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依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函询涉案微信号所绑定的财付通账户的实名信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复函,该复函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7日,微信用户(微信账号:wxid_do3cecdly9or22)以“买手机”的名义添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黎某1的微信账号为好友,之后双方就所购买的手机的型号、颜色等进行磋商,黎某1向该用户推荐蓝色的iPhone12pro手机,并约定次日可到原告处办理相关业务。同年11月18日,被告到原告处,填写了《租赁申请表》,在《天启数码服务条款》上写下“本人陈某某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的字样,并与原告订立《手机租赁合同》。同日,该微信用户向黎某1发送手机图片,询问“怎么面容用不了”,黎某1回复“重启看看”,该微信用户则回复“可以了”。原告的陈姓工作人员于同日将被告填写的《租赁申请表》发送给该微信用户,再次告知相关的“手机租赁”事宜,并于2020年12月18日收取了被告支付的第一期款项1053元。之后的2021年1月份,原告的工作人员三次通过该微信号催收被告的欠款,该微信号均不回复。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订立的《手机租赁合同》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关的条款有“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物为《苹果12pro-256G-蓝色;icloud:tiangqishuma200@163.com》乙方须依照下列规定支付租金予甲方:1.租约为12个月。2.租金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每个月18日前支付租金1053人民币。第二条租赁期内,乙方如在七天内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方将会通过iCloud锁定手机。直到乙方支付完成。第三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乙方未租满租约之前,所租赁的手机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待乙方租满租约后,甲方将转赠手机给乙方。……第五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期间不得将产品转赠或变卖,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须立即归还手机。如手机损坏、变卖、违规使用导致手机无法归还,马上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作为赔偿,甲方收到租金后将手机所有权转移至乙方。第六条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租金,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须立即归还手机,如手机有磨损或损坏,需造价赔偿。”《天启数码服务条款》中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关的条款有“3、若个人原因不能续租,需在指定时间归还手机。由于个人原因毁约,累计缴纳的租金不再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订立《手机租赁合同》,但实质是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本案应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购买总价款为12636元(1053元×12)的苹果12pro-256G-蓝色手机并仅支付一期价款1053元的事实,原告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中,从原告于2021年1月向被告催收款项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的数额已达全部价款的41.67%(1053元×5÷12636元);现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价款11583元(12636元-1053),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1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受理费,经原告同意,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嘉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方 超 书 记 员 陈丽欣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