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凤树,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凌源市。
被告:范丰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凤树与被告范丰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唐凤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工资872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唐山梦牌瓷厂干活,期间拖欠原告工资8,720.00元,2020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签字按手印,约定5日内即2020年2月5日前还清拖欠工资,如未偿还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而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故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凤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