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唐双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抚顺县。

审理经过 周玉兰与唐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了(2020)辽042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双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玉兰借款本金10.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唐双义负担。本院(2020)辽042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双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双义有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双义有农村房产、林权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唐双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双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玉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双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玉兰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世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侯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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