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守纲,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凌元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爱民区。
被执行人:姜兆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爱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元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凌元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