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德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欠欠,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系申请人王德美之女。 被申请人: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宇程竹木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通道县恭城村高寨209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R94F。 法定代表人:粟俊,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德美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共计81600元。申请人王德美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宇程竹木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人民币共计816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36元,由申请人王德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进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 慧 书 记 员 吴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