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11号海托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328160948H。 法定代表人:奚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重庆玖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淼,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翼龙 书 记 员 牟 丹 书 记 员 胥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