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成,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及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邹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勋,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建平与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成、被告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电表安装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2、被告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3、被告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未退还履行保证金的利息;4、原告因追索履约保证金的合理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天恒公司辩称:1、双方合同无法正常开工的原因系被告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其责任不在被告;2、对原告要求归还履约保证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原告黄建平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天恒公司就深圳小区电表安装签订《电表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21年9月2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安装、包竣工的大包干形式;签合同时交履约保证金、材料保证金10万元,工人进场30天后退还;2020年9月30日未开工无息退还履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江武军(于2021年5月21日变更为邹海平)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黄建平交来深圳电表材料保证金10万元整。因项目逾期后至今未开工,被告亦未退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依法应具备相应资质,天恒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黄建平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属无效,原被告之间的《电表安装合同》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被告应退还原告黄建平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建平退还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保证金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建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60元,由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