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某2,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3,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因本案涉案房屋价值可能需要鉴定,现经济困难,待条件符合后另行主张,故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21年6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3诉讼请求中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李某3按父母遗产60平米安置房面积,由起诉人,李某1,李某2及被起诉人李某3平均分得每人20平米安置房面积,以及第三项中划拨到李某1,李某2名下每人20平方米面积的诉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对被告李某3诉讼请求中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李某3按父母遗产60平米安置房面积,由起诉人,李某1,李某2及被起诉人李某3平均分得每人20平米安置房面积,以及第三项中划拨到李某1,李某2名下每人20平方米面积的诉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