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牛红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鹿邑县。
原案申请执行人:张真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异议人牛红杰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张真真婚姻纠纷一案,异议人牛红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牛红杰称:张真真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豫1628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第二项,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执行期限,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张真真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于2018年8月10日经鹿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大女儿牛颖馨由申请人抚养,二女儿牛馨悦由张真真抚养。但离婚后张真真随即出去打工,将牛馨悦丢弃给其外公外婆照顾。后经双方协商,张真真同意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申请人,自此,牛馨悦随申请人生活,其各方面花费全部由申请人负担,张真真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探望。现牛馨悦已经六岁半,一直与申请人一起生活。张真真于2021年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贵院接受了张真真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张真真申请的强制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异议人提供如下证据: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8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2020)豫1628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关于张真真诉牛红杰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豫1628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项为“原、被告婚生长女牛颖馨由被告牛红杰抚养,次女牛馨悦由原告张真真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关于牛红杰诉张真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豫1628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为:原告牛红杰与被告张真真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持续期间生育二女:长女牛颖馨、次女牛馨悦。2018年8月10日,原、被告经鹿邑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长女牛颖馨由牛红杰抚养,次女牛馨悦由张真真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将牛馨悦的户口迁至展庄行政村张庄。农历2019年4月至今,牛馨悦随原告方生活。2020年10月14日,本院受理张真真申请执行一案,要求牛红杰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牛馨悦交给张真真抚养。判决:驳回原告牛红杰的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张真真申请强制(2018)豫1628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材料,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16日因张真真申请撤销执行而终结执行,于2021年5月20日再次收到张真真申请强制(2018)豫1628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材料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2018)豫1628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是2018年8月10日作出并生效,但(2020)豫1628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牛馨悦从2019年4月份开始同异议人方共同生活,之后张真真要求带回牛馨悦共同生活,异议人方拒绝,也就是说张真真对牛馨悦的抚养权利受到侵害,是在2019年4月份之后,张真真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超过执行期间两年的限制,同时执行时效也因张真真向本院主张权利而中断,执行期间应重新计算,张真真于2021年5月20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未超过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牛红杰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