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51J。
法定代表人:陈水。
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北小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87007467K。
法定代表人:李寅。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邮寄保全材料),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4425.8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中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4425.8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甄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