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林,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都司路186号泰祥国际B座11楼1号(富水南路与都司高架桥交汇处186号“泰祥、国际”商办楼2单元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田维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林与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世林于2021年6月29日以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世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世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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