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被告:杨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x阳 人民陪审员 李振华 人民陪审员 徐青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