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南甘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作市早子沟行政村黄可村杰楼昂沟。
法定代表人:赵佳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郁庆,系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甘南甘来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需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销对被告甘南甘来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销对被告甘南甘来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