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国庆路43号。 被执行人:娄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站前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娄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佳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