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南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华聚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3015号中国邮政综合楼4楼299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张智纲,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南江与被执行人甘肃华聚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1041.1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66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人意见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企业、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

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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