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事所律师。
被告:南通水尚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闸桥村7组。
法定代表人:齐新文。
被告:齐新文,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1019061X,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齐炉*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水尚星纺织品有限公司、齐新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被告南通水尚星纺织品有限公司、齐新文已对其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