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隋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淑娟与被执行人隋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隋长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隋长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