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旦某某,男,藏族,现住夏河县。
被告:刀某某,男,藏族,现住夏河县。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旦某某诉被告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旦某某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7元,减半收取3998元,由原告旦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