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宇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辛梓,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思鹏,男,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法务专家,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原告龙宇翔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宇翔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均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9739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先于原告龙宇翔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8民初26400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龚莉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温佳俐
书 记 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