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执行人:陈德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审理经过
张小惠与陈德勤债权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8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德勤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小惠117512元,被执行人陈德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小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陈德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德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陈德勤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房地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封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吴村小学门口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共三层(轮候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依法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陈德勤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德勤予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陈德勤,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7512元,案件执行费1663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德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小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耀彩 审判员 郭朝武 审判员 赵超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灵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