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纳雍县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白泥坝林场。
代表人:郭桂军。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浙与被告纳雍县强制隔离戒毒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浙在本院2021年8月9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