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定市德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迎宾路大花坛旁(一方名轩商住小区B幢首层)第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4UK63Q9C。
法定代表人:彭乐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生,广东循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凤,广东循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天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罗定市,现住罗定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定市德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罗定市德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定市德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定市德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德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