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嵊州市天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蛟镇村。
法定代表人:钱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兰,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嵊州市吉净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普田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宪。
审理经过
原告嵊州市天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吉净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嵊州市天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天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嵊州市天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0元,合计2093元,由嵊州市天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