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康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 被告:高某1,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 被告:高某2,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康某、高某1、高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撤回对被告康某、高某1、高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收取73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希刚

裁判日期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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