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海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新洲下坝。
法定代表人:马宗荣。
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动产和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和不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