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套江、李肖宁(实习),河南锦航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如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星诉被告张如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星对被告张如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星对被告张如宾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