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先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西路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330654。
法定代表人:梁丽仪。
被告:汪支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韦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武与被告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汪支涛、韦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先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先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