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仁县东方红油漆经销部,住所地怀仁县仁里路。 经营者王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新家园镇芦子沟街新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德,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怀仁县乐化油漆经销部,住所地怀仁县仁里路。 经营者张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住怀仁县天合东街*号*栋*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怀仁县东方红油漆经销部(简称东方红油漆)诉被告怀仁县乐化油漆经销部(简称乐化油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晋0624民初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朔州中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晋06民终1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晋0624民初69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主持庭前会议调解,原告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经营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方红油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乐化油漆撤销、停止销售东方红油漆。2.赔偿损失9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为山西东方红油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红牌油漆、涂料在怀仁县的唯一指定经销商。2015年至2016年以来,被告乐化油漆偷偷经营东方红牌油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东方红牌油漆经销商代理权,而且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乐化油漆辩称:我大约在2016年4月份从太原进回来7000多元的东方红油漆,被原告举报后,工商部门查处没收了部分油漆,我也有损失,对原告提出的90000元损失不予赔偿,但是我保证以后不会再销售东方红牌油漆了,准备撤掉在我店里的东方红牌油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怀仁县乐化油漆经销部经营者张建刚保证在原告怀仁县东方红油漆经销部经营者王建伟代理销售东方红牌油漆期间再不销售东方红牌油漆,现有的东方红牌油漆下架并撤出被告怀仁县乐化油漆经销部。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秀清 审 判 员 薛惠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杨菊红
裁判日期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