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芳,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2526377K。
法定代表人:宋良。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光辉诉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光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