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松原市宁江区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海因与被上诉人张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被上诉人张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本院退还给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