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黎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冬,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杰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黄芷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黎华燕与黄芷程、王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华燕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黄芷程、王杰乐名下共计价值502458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502458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051108046020210000815]为申请人黎华燕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黄芷程、王杰乐名下共计价值502458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廖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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