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团美,女,

被执行人韦月俏,女,

被执行人韦海师,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团美与被执行人韦月俏、韦海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月俏、韦海师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程团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318号。截止2016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韦月俏偿还给申请人程团美借款本金55916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5916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2016年2月28日)。二、被执行人韦海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韦月俏进行追偿。三、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29元,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7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韦月俏、韦海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裁定自2015年3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韦月俏、韦海师工资收入各1200元。今后每年扣留、提取工资得款,将按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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