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培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一审被告:阜阳市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工贸园区八里台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446K。
法定代表人:周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培亮因与被上诉人苏虎、一审被告阜阳市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69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宋培亮上诉称,其住在阜阳市颍州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太和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