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俊,住北京市海滨区
被执行人吕有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
被执行人吕昌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
被执行人余七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吕有兴、吕昌炉、余七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465839.6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