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俊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黄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柯佳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廖瑞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桂林富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桂黄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 戈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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