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1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2206381P。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唯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武原大道2299号两创中心园北区2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G5G36Q。
法定代表人:詹贵福。
审理经过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唯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9年4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进行业务合作,合同金额为102265元。被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8日及2019年6月4日向被告支付了71585元和30680元的货款,总计102265元。至此,原告就该合同项下的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2020年初,由于原告财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原告财务人员误以为上述货款未予支付,故原告于2020年1月12日又再次向被告支付了总计102265元的款项。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多次联系被告业务人员要求退还,但被告迟迟不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102265元的款项及利息(利息以1022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结之日止),利息暂计5046.2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买、卖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买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文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肖旦云
书记员沈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