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江仲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本院于6月30日作出(2021)皖032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判决书第6页第9-10行“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现更正为“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建 人民陪审员 陶安杰 人民陪审员 杨丽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