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子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阴政宏,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子龙犯盗窃罪。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采用北京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辩护人阴政宏到庭参加诉讼。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郑子龙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北京xx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xx大卖场xx店内购物后,在该店多点自助结账机结账时,采用故意漏扫、删除已扫物品的方法,先后8次将未结账物品夹带在已结货物中盗走。2021年4月28日xx大卖场xx店向警方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郑子龙到所说明情况,被告人郑子龙于当日下午主动到所,后被民警出示证件后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物品累计人民币762.07元。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郑子龙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5000元,该超市书面表示对被告人郑子龙谅解,希望司法部门从轻处理。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郑子龙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郑子龙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子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郑子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郑子龙系初犯,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且被告人郑子龙身患严重疾病,建议对被告人郑子龙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子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子龙系自首,且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郑子龙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郑子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子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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