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垣曲县某某门市部。
经营者:赵某某,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某某,男,系该门市部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垣曲县某某门市部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垣曲县某某门市部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垣曲县某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原告垣曲县某某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