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市康鑫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6-2号2614、2615号。
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本溪盛大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钢平西锅炉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兰品才,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康鑫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盛大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本溪盛大医院名下银行存款11571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田静名下工商银行卡(银行卡号:95×××37)内存款11571元作为担保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溪盛大医院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571元,或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冻结期限自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